⒈ 1955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由国家主席授予中国人民解放军在抗日战争时期有功人员的勋章。分为三级。一级授予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八路军时旅级和相当于旅级及其以上干部;中国工农红军改编为新四军时支队级和相当于支队级及其以上干部;1945年9月2日前在八路军、新四军或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抗日游击队中相当于军的纵队级和新四军师级及其以上干部。二级授予当时旅、团级和相当于旅、团级的干部。三级授予当时营、连级和相当于营、连级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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