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以儿子典质给他人。一说,为赘婿。
引《汉书·严助传》:“间者,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
颜师古 注:“如淳 曰:‘ 淮 南俗卖子与人作奴婢,名为赘子,三年不能赎,遂为奴婢。’赘,质也。一説,云赘子者,谓令子出就妇家为赘壻耳。”
清 陶炜 《课业馀谈·人物称谓》:“赘子,赘,质也。质子与人,三年不赎,遂没为奴也。”
⒈ 淮南习俗穷苦人家卖子与人为奴婢,称为「赘子」。若三年不能赎,即永为奴婢。一说赘子,即赘婿。
引《汉书·卷六四上·严助传》:「数年岁比不登,民待卖爵赘子以接衣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