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清代官署名。顺治二年始设;乾隆七年隶刑部。掌修法令,刊定条式颁行。每经五年汇辑编排,称小修;满十年,重新补充删减,定为宪典,颁行全国,称大修。此外,兼掌稽核各司案件。参阅《清史稿·职官志一》。
⒈ 清 代官署名。 顺治 二年始设; 乾隆 七年隶刑部。掌修法令,刊定条式颁行。每经五年汇辑编排,称小修;满十年,重新补充删减,定为宪典,颁行全国,称大修。此外,兼掌稽核各司案件。参阅《清史稿·职官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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