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法律名词,即受刑之宣告后,依据特定情形,在一定时期内暂缓执行。
英probation; temperarily suspend the execution of a sentence;
⒈ 放宽刑罚。
引《周礼·地官·大司徒》:“以荒政十有二,聚万民:一曰散利,二曰薄征,三曰缓刑。”
贾公彦 疏:“三曰缓刑者,谓凶年犯刑缓纵之。”
汉 刘向 《说苑·贵德》:“孝宣皇帝 初即位,守廷尉吏 路温舒 上书言尚德缓刑。”
明 方孝孺 《凝命神宝颂》:“上帝之心,恶杀好生。皇宣慈惠,任德缓刑。”
⒉ 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对犯人所判处的刑罚延期执行或不执行。缓刑期间,如果没有再犯新罪,原判刑罚即不再执行;如果再犯新罪,撤销缓刑,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
⒈ 宽减刑罚。
⒉ 犯人经受刑宣告后,依据特定情形,在一定期间内,暂缓执行,称为「缓刑」。此为鼓励轻罪受刑人改过向善的一种制度。各国的缓刑制度因内容不同而分为宣告犹豫、执行犹豫及附条件赦免三种。犯人若于缓刑期间,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时,应撤销缓刑,重新执行原宣告之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