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指有特殊身份者犯罪时,可原其罪情奏请予以减罪。
引《魏书·刑罚志》:“先朝既无不讯之格,而空相矫恃,以长违暴。诸在议请之外,可悉依常法。”《旧唐书·刑法志》:“又有议请减赎当免之法八:一曰议亲,二曰议故,三曰议贤,四曰议能,五曰议功,六曰议贵,七曰议宾,八曰议勤。”《旧唐书·刑法志》:“其犯十恶者,不得依议请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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