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亦作“举驳”。
⒉ 提出理由,予以驳回。
⒈ 亦作“举駮”。提出理由,予以驳回。
引《宋史·仁宗纪一》:“詔大辟疑者奏讞,有司毋輒举驳。”《宋史·职官志一》:“元丰 七年有旨,举駮事,依中书舍人封还词头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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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 举驳 ”、“ 舉駁 ”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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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 举驳 ”,输入 “ jb ” 或 “ JB ” 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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