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盐民聚居设灶煮盐的地方。
引《清会典·户部三·尚书侍郎职掌五》:“凡田地之别,有民田,有更名地,有屯田,有灶地。”原注:“长芦、山东、两淮、浙江、福建、广东 灶丁之地曰灶地。”
⒈ 沿海设灶煮盐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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