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旧时债务人给债权人的作为抵押的人质。
引范文澜 蔡美彪 等《中国通史》第四编第一章第一节:“地主借出粮或钱,要剥削两倍到三倍的利息,甚至还要农民的子女去做‘佣质’当抵押,实际上就是做无偿的佣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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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 佣质 ”、“ 傭質 ”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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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 “ 佣质 ”,输入 “ yz ” 或 “ YZ ” 均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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