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旧时京官的俸禄,以米支给者谓之俸米。
引《元史·食货志四》:“至大 二年,詔随朝官员及军官等俸改给 至元 钞,而罢其俸米。”《明史·张辅传》:“寻命 辅 所受太师俸於 北京 仓支给。时百官俸米皆给於 南京,此盖特恩云。”《清通典·职官十八》:“凡在京文武各官降级革职留任者,其应得俸米仍照原品支领,以示体恤。”
⒈ 旧日京官之俸,俸银之外,并按阶级给米,称为「俸米」。
引《元史·卷九六·食货志四》:「至大二年,诏随朝官员及军官等俸改给至元钞,而罢其俸米。」《六部成语注解·户部》:「俸米:官员岁禄之米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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