⒉ 清以前黄河自今内蒙古巴彦高勒镇以下分为南北二支,南支即今黄河正流,当时为支流,称为南河。参见“北河”。
⒊ 清雍正七年(1729年)改河道总督为江南河道总督,掌管防治江南(今江苏、安徽两省)境内的黄河、运河、洪泽湖、海口等。时称总督为南河总督,所管理诸河为南河。参见“北河”、“东河”。
⒈ 古代称 黄河 自今 潼关 以下由西向东流的一段为 南河。
引《书·禹贡》:“浮于 江 沱 潜 汉,逾于 洛,至于 南河。”
《史记·五帝纪》:“舜 让辟 丹朱 於 南河 之南。”
张守节 正义:“河 在 尧 都之南,故曰 南河。《禹贡》‘至于 南河 是也。’”
唐 张说 《喜度岭》诗:“东汉 兴 唐 历, 南河 復 禹 谋。”
⒉ 清 以前 黄河 自今 内蒙古 巴彦高勒镇 以下分为南北二支,南支即今 黄河 正流,当时为支流,称为 南河。参见“北河”。
⒊ 清 雍正 七年(1729年)改河道总督为 江南 河道总督,掌管防治 江南 (今 江苏、安徽 两省)境内的 黄河、运河、洪泽湖、海口 等。时称总督为 南河 总督,所管理诸河为 南河。参见“北河”、“东河”。
⒋ 星名。属井宿,共三星。参见“北河”。
引《晋书·天文志》:“南河、北河各三星,夹东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