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审察案情的五种方法。听,判断。
引《周礼·秋官·小司寇》:“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郑玄 注:“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观其颜色,不直则赧然;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观其听聆,不直则惑;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陈书·儒林传·沉洙》:“凡小大之狱,必应以情,正言依準五听,验其虚实。”唐 崔顥 《结定襄郡狱效陶体》诗:“我来折此狱,五听辨疑似。”清 钱谦益 《左寺副曹文衡授儒林郎制》:“五听之辞,已孚於抢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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